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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4014
自治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130372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重陽敬老禮金各級距之發放金額如下: 一、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五歲者: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二、七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者: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三、八十五歲以上未滿九十九歲者: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四、九十九歲以上者: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重陽敬老禮金每年度發放總金額,以預算籌編年度之前二年度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歲入歲出餘絀決算數平均值之百分之十計算之。 第一項之每年度發放金額,由社會局按當年度應發放人數,依前項發放總 金額計算並報請本府同意後公告之。
  • 第 4 條
    本標準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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