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輔導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萬華茶室相關營業並保留 萬華茶室百年飲食文化特色,且為執行本市萬華茶室業者依臺北市營 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辦理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建築管理相關法 令預先查詢服務之所需,並利營業場所無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萬華茶室 辦理飲酒店業營業場所查詢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用詞定義、適用範圍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萬華茶室定義:指本作業規範適用範圍內飲食業,店內裝潢較具年 代感,主要顧客年齡層較長,消費門檻低,且消費目的為聊天、喝 茶或飲酒打發時間等之營業場所。 (二)適用範圍:本市萬華區和平西路三段以北、貴陽街二段以南、西園 路一段以西及梧州街、華西街以東,且屬第三種商業區或第四種商 業區。 (三)適用對象: 1.營業場所未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之飲食業:指營業場所建築物於 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 建築物或領得建物所有權狀。 2.營業場所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之飲食業。
- 三、申請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建築管理相關法令之預先查詢服務,申請人應 檢附下列文件之影本,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提出申請: (一)建物所有權狀或三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 四、營業場所未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申請人得免依 前點第二款規定檢附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一)營業場所位於建築物地面層且建物所有權登記面積為一百平方公尺 以下,或營業場所自地面層以室內梯連續設置且合計面積未達一百 平方公尺。 (二)營業場所曾有下列任一目裝修行為,並檢附室內裝修許可者: 1.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2.內部牆面裝修。 3.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 屏裝修。 4.分間牆變更。 (三)合法之建築物或有建物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與違章建築相連者,其 相連部分臨主要出入口側,以透視之不燃材料區隔,並設置一處開 口;其他側以磚造或具一小時防火時效構造之牆體區隔,其開口寬 度小於一點二公尺,並檢附以不燃材料、磚造或具一小時防火時效 構造之牆體區隔之相關證明文件者。
- 五、依前二點規定查詢結果符合規定者,由臺北市商業處於公司或商業登 記核准函宣導申請人應於營業後三十日內完成公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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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29
臺北市萬華茶室辦理飲酒店業營業場所查詢作業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11603445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11年1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