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簡稱雙北交通局)為兩市計 程車運價共同審議相關事宜,特設臺北市與新北市計程車運價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召集人由雙北交通局副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雙 北交通局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共六人(由雙北交通局共同各推派三人)。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一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雙北交通局各推派代表一人。 (五)基隆市政府代表一人。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由雙北交通局自各職掌計程車相關諮詢審議組織之 專家學者委員中聘請,其委員資格喪失時,亦喪失本會委員資格。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得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全體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與新北市計程車運價審議(含特定地區運價審議)。 (二)臺北市與新北市計程車運價宣導或計費表調整等相關事宜。
-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 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 內之成員為限。
- 五、本會會議應有雙北交通局聘(派)專家學者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 總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 六、本會應通知下列臺北市及新北市計程車公工會,或得邀請相關機關及 其他學者專家列席: (一)臺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四)臺北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個人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六)臺北市自備車輛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七)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代表一人。 (八)新北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九)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十)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 七、本會幕僚作業,由雙北交通局輪流派員兼辦之。
- 八、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雙北交通局平均分攤,並各自其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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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1)北市交授運字第1113066555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111年10月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