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預字第111304805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12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 件,促使義務人依約如期繳款結案,以建立公平、客觀之標準,並利 執行上有所依循,特訂本處理原則。
  • 二、義務人無法一次完納行政罰鍰,惟確有繳納意願者,得填具行政罰鍰 分期繳納案件申請書(如附件)向本局申請分期繳納罰鍰。
  • 三、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 (二)罰鍰金額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十五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十八期繳納 。 (四)罰鍰金額十五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 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本局局長核 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四期。 前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 四、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期限繳納或繳納金額不足應繳金額者 ,視為全部到期,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 五、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 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執行期間。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