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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2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23008804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新移民事務辦公室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新住民務辦公室設置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為推動臺北市新住民事務及臺北市新住民事務委員會事務 ,特設臺北市新住民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 點。
  • 二、本辦公室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民政局局長 兼任,綜理室務;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長指派人員兼任,執行室務 ,並得依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數人及由民政局提供行政協助。
  • 三、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新住民事務基本政策、法案、計畫、策略發展、工作報告之綜 合規劃、協調及督導。 (二)臺北市新住民照顧輔導政策及實施方案之修訂及管制考核。 (三)臺北市新住民事務委員會事務之推動。 (四)各機關(構)推動新住民事務協調及督導。 (五)多元族群平等觀念教育及宣導之協助督導。 (六)與新住民事務有關之國際參與及地方交流事務之推動。 (七)其他重大新住民事務議題之研議、協調及整合。
  • 四、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五、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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