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本府所屬機關、機構、學校 及受本府監督之行政法人網域命名規則,明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形象識別,並減少虛假網域,提升資通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如下: (一)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設置之局、處 、委員會、區公所,及該等機關所轄機關、機構、學校。 (二)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市依自治條例設置之行政法人。
- 三、名詞定義: (一)一級機關:指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設立 之局、處或委員會。 (二)二級機關:指依一級機關組織規程或組織自治條例設立之次級 機關、機構或學校。 (三)機關網站:以機關為本體,提供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業 務、公告、法規、公開資訊或出版品等資訊內容之網站。 (四)主題網站:以特定政策、計畫、議題、群組或其他主題為本體 ,提供有關該主題相關資訊內容之網站。 (五)活動網站:以特定活動為主題,提供有關該活動相關資訊內容 之網站。 (六)頂級域名( Top-level Domain, TLD):指網際網路域名系統 的等級中,位於根域空間的最高級域名。 (七)二級域名(Second-level Domain, SLD):指網際網路域名系 統的等級中,位於頂級域名之下的域名。 (八)三級域名:指網際網路域名系統的等級中,位於二級域名之下 的域名。 (九)四級域名:指網際網路域名系統的等級中,位於三級域名之下 的域名。 (十)五級域名:指網際網路域名系統的等級中,位於四級域名之下 的域名。 (十一)最左邊域名:指不包括www.等網路服務前綴詞,位於網域最 左邊之域名。 (十二)二階網域:網域包含頂級域名及二級域名。 (十三)三階網域:網域包含頂級域名、二級域名及三級域名。 (十四)四階網域:網域包含頂級域名、二級域名、三級域名及四級 域名。 (十五)五階網域:網域包含頂級域名、二級域名、三級域名、四級 域名及五級域名。
- 貳、機關網域
- 四、一級機關網域以使用三階網域為原則,以gov.taipei為二階網域,附 加代表該機關之三級域名。
- 五、一級機關得要求所屬二級機關以一級機關網域為上層網域,附加代表 該二級機關之最左邊域名。一級機關未要求者,二級機關得逕依前點 規定辦理。 前項不包括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者。
- 六、行政法人或事業機構使用三階網域為原則,以org.taipei為二階網域 ,附加代表該行政法人、事業機構之三級域名,兼具業務機構及公務 機關之性質者,得視業務重點及需要,自行選擇org.taipei或gov.ta ipei為其二階網域。
- 七、學校以使用三階網域為原則,以edu.taipei為二階網域,附加代表該 學校之三級域名,兼具教育及公務性質之機關,得視業務重點及需要 ,自行選擇edu.taipei或gov.taipei為二階網域。
- 八、區公所、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稅捐分處以使用四階網域為原則 ,以gov.taipei為二階網域,區公所由民政局、其他機關由其上級主 管機關統一訂定符合其業務類型之三級域名,附加代表該機關或單位 之四級域名。
- 參、網站網址
- 九、各機關之機關網站應以機關網域為網址,不加 www或其他網路服務前 綴詞。
- 十、主題網站或活動網站之網址,視網站性質及政策宣導之必要性,以下 列方式之一命名: (一)使用二階網域為網址:府級重大政策、跨縣市或國際性活動, 以taipei為頂級域名,附加代表該主題或活動之二級域名,不 加 www或其他網路服務前綴詞。 (二)使用三階網域為網址: 1.主辦機關為公務機關,或網站內容為政策宣導或公務服務為 主,以gov.taipei為二階網域,附加代表該主題或活動之三 級域名,不加 www或其他網路服務前綴詞。 2.主辦機關為學校,以edu.taipei為二階網域,兼具教育及公 務性質之機關,得視業務重點及需要,自行選擇edu.taipei 或gov.taipei為二階網域,附加代表該主題或活動之三級域 名,不加 www或其他網路服務前綴詞。 3.主辦機關為行政法人或事業機構,以org.taipei為二階網域 ,兼具業務機構及公務機關之性質者,得視業務重點及需要 ,自行選擇org.taipei或gov.taipei為二階網域,附加代表 該主題或活動之三級域名,不加 www或其他網路服務前綴詞 。 (三)使用四階或五階網域為網址:除前二款之情形外,以主辦或主 管機關網域為上層網域,附加代表該主題或活動之四級域名, 不加 www或其他網路服務前綴詞。
- 肆、網路基礎服務網域
- 十一、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提供之網路基礎服務網域, 視服務性質,命名方式如下: (一)使用三階網域:提供系統對系統識別使用之服務者,以net. taipei為二級域名,附加代表該網路基礎服務之三級域名。 (二)使用四階網域:提供前款以外之服務使用者以net.gov.taip ei為三級域名,附加代表該網路基礎服務之四級域名。
- 十二、除資訊局外之各其他機關提供之網路基礎服務網域,應以機關網域 為上層網域,加上 net域名,再附加代表該網路基礎服務之最左邊 域名。
- 伍、主機基礎服務網域
- 十三、資訊局提供之主機基礎設施網域,視服務性質,命名方式如下: (一)使用三階網域:提供系統對系統識別使用之服務者,以svr. taipei為二級域名,附加代表該主機基礎設施之三級域名。 (二)使用四階網域:提供前款以外之服務使用者,以svr.gov.ta ipei為三級域名,附加代表該主機基礎設施之四級域名。
- 十四、除資訊局外之各其他機關提供之主機基礎設施網域,應以機關網域 為上層網域,加上 svr域名,再附加代表該主機基礎設施之最左邊 域名。
- 陸、互聯網基礎服務網域
- 十五、資訊局提供之互聯網基礎設施網域,視服務性質,命名方式如下: (一)使用三階網域:提供系統對系統識別使用之服務者,以arpa .taipei 為二級域名,附加代表該互聯網基礎設施之三級域 名。 (二)使用四階網域:提供前款以外之服務使用者,以arpa.gov.t aipei 為三級域名,附加代表互聯網基礎設施之四級域名。
- 十六、除資訊局外之其他各機關提供之互聯網基礎設施網域,應以機關網 域為上層網域,加上arpa域名,再附加代表該互聯網基礎設施之最 左邊域名。
- 柒、其他
- 十七、最左邊域名應使用配合網站性質及內容選用慣常使用之英文名稱或 縮寫,亦得以羅馬拼音法或諧音拼音法選擇合適的英文字串,選用 之文字及字串,以字數精簡為原則,避免使用三個以上英文單字、 分隔符號、連續重複的英文字母或易引起爭議、誤解或誤認之虞之 文字或用語組成。
- 十八、各機關於本要點生效前已使用且未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既有網域名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續行使用: (一)已申請taipei為頂級域名之網域,且無識別誤解或其他使用 風險。 (二)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且向資訊局提出證明。 各機關應以函文向資訊局提出前項申請,並敘明申請原因及依據, 經資訊局同意後,始得續行使用。
- 十九、各機關應於本要點生效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要點規定,完成網域之 申請及註冊,後續推廣應以新網域為主。既有網域之保留,自本要 點生效日起三年為限。 各機關如有特殊情形,經簽會資訊局並簽報本府同意後,得展延前 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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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2)府授資安字第1123009312號函訂定全文1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