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臺北市(下簡稱本市)道路完工 通車時各項交通管制設施之完善及安全,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之道路工程包括主、次要道路(含快速道路)、橋梁 、隧道、車行地下道之新闢及改建等工程;施工單位如本府工務局新 建工程處、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及本市交通管制 工程處(公車專用道)等。
- 三、道路完工開放通車前之勘驗作業,依下列兩階段辦理之(流程圖如附 圖): (一)第一階段:由施工單位之上級機關辦理初勘,相關作業如下: 1.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先自行完成內部勘驗後再函請上級機 關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初勘。 2.初勘缺失改善完成後,由施工單位報請本府交通局(下稱交 通局)辦理勘驗。 (二)第二階段:由本府交通局辦理交通設施之勘驗,相關作業如下 : 1.本府交通局於收到施工單位提報勘驗後,邀集施工、交通、 警察等相關單位辦理勘驗;除工程主體相關交通設施外,周 邊道路交通動線亦應一併檢視改善。 2.勘驗結果區分為「無改善事項」、「立即改善事項」及「非 立即改善事項」。 3.「無改善事項」可由施工單位辦理通車作業;「立即改善事 項」應於通車前完成改善,施工單位改善完成後,報請交通 局複勘;倘複勘結果仍有「立即改善事項」,應持續改善並 經交通局再次複勘確認改善完成後,再由施工單位辦理通車 作業;「非立即改善事項」由交通局列管,相關權責機關依 限提報改善進度,並可由施工單位辦理通車作業。
- 四、前點達通車標準係指通車路段之人行道、路面、標誌、標線及號誌等 相關設施均應配合完成。
- 五、道路通車前施工單位應辦理相關宣導作業,期程至少二週。
- 六、其他本作業程序未納入之道路工程(如非屬主、次要道路者、道路拓 寬、巷道打通、施工階段因交通維持需求已分段開放通行者,或其他 經交通局認定非屬本作業程序之案件),得由施工單位與相關單位會 同勘驗認可後開放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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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交治字第1123042436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