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 條第三項規定。
- 二、目的:為精進並完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 稱義消人員)內部管理制度,增進本市義消人員協助防災宣導、災害 搶救及緊急救護等勤務執行成效,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 此要點。
- 三、人員編組:義消人員依其專業技能或服勤屬性,分為救災、宣導、救 護、山搜、水域、企業、後勤、特搜、無人機等編組。
- 四、新進人員招募: (一)資格: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遴聘程序: 1.新進義消人員應備齊下列應備文件(或電子檔),送臺北市 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各級單位審核及素行查核: (1)素行調查切結書(附件一) (2)新進人員申請表(附件二)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等證明文件。 2.新進人員查核通過後一年內完成基本訓練,未完成者予以解 聘;顧問者不在此限。
- 五、職務異動: (一)資格: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遴聘程序: 1.分隊長層級以上職務異動:由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以下簡 稱各大隊)初審後,報本局民力運用單位及業務單位複審, 並由本局依本要點第十六點第一款召開審議小組審議,通過 後始得遴聘。 2.副分隊長以下層級職務異動:初審及複審程序同前目說明, 於通過後先行遴聘,並由審議小組於會中追認。 (三)各級義消人員職務異動,其異動間隔以不得小於四個月為原則 。 (四)義消人員因自身因素申請退隊者,應向其所屬單位提交自願退 隊報告單(附件三),由本局複審後予以退隊。
- 六、解聘: (一)義消人員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解聘情形之一者,由本局予以解 聘。 (二)解聘程序:由本局各級單位查核屬實後,提送審議小組審議。
- 七、訓練: (一)基本訓練: 1.參訓資格:新進人員(退休消防人員得免參加)。 2.訓練時數為四十八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統籌規劃辦理 。 (二)專業訓練: 1.參訓資格:完成基本訓練之新進人員。 2.訓練時數為二十四小時以上,由本局各大隊依編組勤務特性 規劃,訓練課程應符合其編組之專業技能相關課程。 (三)幹部訓練: 1.基礎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含顧問職)滿一年 以上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二十四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 2.初級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 職)合計滿一年以上者,或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 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二十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 3.中級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 職)合計滿二年以上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十六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 4.高級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 職)合計滿三年以上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十二小時以上,由內政部消防署辦理。 (四)常年訓練:所有義消人員每年應接受二十四小時以上常年訓練 ;由本局各大隊、中隊及分隊定期集中辦理。 (五)其他訓練:視消防署或本局業務需要辦理。
- 八、服勤規範: (一)義消人員服勤分為備勤及協勤二種: 1.備勤:在隊維護駐地安全及通訊聯繫,並得協助資料統整、 救災救護裝備器材測試與保養等整備工作;備勤期間穿著各 義消編組工作服或其他規定服裝,俾於災害發生時機動出勤 。 2.協勤:協助消防單位執行災害搶救(如火災搶救、水域救生 、山難救援等)、緊急救護、防災宣導、防救災演(習)練 及其他經本局派遣之勤務工作。 (二)勤務編排及通知派遣原則: 1.非突發性勤務: (1)勤務編排:防災宣導、防救災演(習)練、備勤等勤務編 排至勤務預定表,義消單位應於每月底五日前將次月勤務 預定表送轄區消防單位備查;如為當月通知者,不在此限 ,但仍須將變更後之勤務預定表送轄區消防單位備查。 (2)勤務異動:本市義消人員應依勤務預定表服勤,因故無法 服勤或有勤務異動需求者,應於服勤前二日向上級義消單 位及轄區消防單位主管請假或申請異動為原則,並作成書 面紀錄。 (3)勤務通知:本局業務單位人員(搶救科、火預科及救護科 )或轄區消防單位通知為原則。通知方式以訊息傳遞相關 軟體(如Line等)通知為主,語音簡訊或其他方式為輔。 2.突發性勤務:轄區火災等級達二級以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一級開設或其他災害經本局認定有派遣勤務之必要者,由本 局各大隊勤務中心人員通報派遣為原則。通知方式以訊息傳 遞相關軟體(如Line等)通知為主,語音簡訊或其他方式為 輔。 (三)服勤注意事項: 1.義消人員服勤應確實於出入登記簿簽到簽退,嚴禁代簽。 2.服勤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依勤務需求攜帶個人應勤裝備。 3.服勤期間嚴禁飲酒、聚眾賭博等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4.義消人員協勤應向現場救災指揮官報到,並服從其指揮調度 。 5.本市義消人員協勤本市所轄之火災搶救,均須依「臺北市義 勇消防總隊協勤火災搶救任務識別暨管理原則」協勤相關火 災搶救項目。 6.義消人員不得執行其編組以外之勤務,但具備相關專業證照 或資格證明並經本局業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服勤時數: 1.義消分隊人員年度服勤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2.跨編組協勤者,須符合跨編組服勤時數相關規定,且原所屬 編組年度服勤時數應達八十小時以上。 (五)防宣義消服勤規範依「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防火宣導大隊服( 協)勤暨訓練細部實施計畫」辦理;救護義消服勤規範依「臺 北市義勇消防總隊緊急救護大隊勤(業)務計畫」辦理。
- 九、費用請領: (一)義勇消防總隊相關補助經費申請、審查及核銷等事項,依「臺 北市政府消防局對本市義勇消防總隊補助經費作業規範」辦理 。 (二)義消人員依「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登錄本市災害防救團體及 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人員防災救災協勤費用請領規定」檢具相關 資料請領服勤費用,費用應覈實發給服勤人員,並有匯款紀錄 或書面紀錄可稽。
- 十、義消車輛: (一)義消人員服勤以搭乘本局救災救護(或出勤)車輛為主,駕駛 或搭乘義消車輛服勤為輔。 (二)駕駛資格: 1.合格之義消駕駛,需具備合法駕駛執照,經義消單位主管之 駕駛暨操作技能等考核(義消駕駛暨操作考核表,附件四) 通過及轄區消防單位主管審核通過後,始得擔任之。義消單 位應將合格駕駛造冊(義消駕駛人員管制表,附件五)送消 防局備查,以利取用義消車輛時檢核;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 更新。 2.擔任義消駕駛人員應每半年訓練一次,每次四小時以上;訓 練內容應含道路交通規定、防禦性駕駛觀念、實際駕駛及操 作訓練等。 (三)車輛保管: 1.義消車輛鑰匙原則由轄區消防單位值班臺統一保管;非與消 防單位合署辦公之義消單位,義消車輛鑰匙由義消單位主管 或其指定代理人保管。 2.義消車輛非公務用途不得使用,執行救災救護勤務需向轄區 消防單位報備,車輛取用人應為合格之義消駕駛。 (四)車輛使用: 1.義消車輛屬臺北市政府財產,執行公務期間準用「臺北市政 府消防局消防車輛行駛安全注意事項」,嚴禁酒駕,非執行 災害搶救或緊急救護勤務,不得開啟警示燈及警報器。 2.執行公務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準用「本局車輛交通事故現場 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義消駐地: (一)義消駐地僅供義消人員服勤等公務用途使用。 (二)義消駐地內不得停放非服勤人員車輛,服勤人員應於勤務結 束後將私人車輛駛離,不得有長期停放或占用之情形。 (三)義消駐地內公文書、公務備勤用品及文具應擺放整齊,駐地 環境及車庫應保持整潔,如有損壞應予報修。 (四)義消駐地比照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場所,室內禁止吸菸 。 (五)各大隊應訂定義消獨立駐地安全維護計畫。
- 十二、義消財產物品: (一)義消人員係義消財產物品實際使用人,應善盡保管之責,並 於退(轉)隊時確實繳回個人裝備及保管物品,以落實管理 制度。 (二)義消財產物品應造冊管理,定期盤點數量及確保性能堪用。 (三)本局各級單位應依「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財產物品管理實施 計畫」辦理相關管理、督導、移動、報廢、檢核及盤點等事 項。
- 十三、督導考核: (一)督導層級及頻率: 1.本局業務單位得不定期排定人員至各義消駐點督導。 2.本局各大隊業務承辦人或組長每月不定期至所轄義消駐點 督導一次以上。 3.本局轄區分隊長每月不定期至所轄義消駐點督導二次以上 。 4.本局分隊兼幹事人員每月不定期至所轄義消駐點督導四次 以上。 5.義消大、中、分隊主管或其代理人得不定期至編組駐點督 導。 (二)督導報告及陳報制度:本局各級督導人員應依規定填寫勤務 督導表(附件六),並經單位主管或其代理人批閱後存查, 相關缺失應立即溝通及督導改善。查有重大缺失者,應立即 陳報本局業務單位。
- 十四、獎懲制度: (一)服勤績效優良: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小組審議後得頒發獎牌: (1)協助防災宣導、災害搶救、緊急救護或其他重大勤務, 著有貢獻者。 (2)對充實消防裝備、器材,宏揚消防學術,著有貢獻者。 (3)服務滿二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4)參加全國義勇(消)組織競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小組審議後得頒發獎狀: (1)協助防災宣導、災害搶救、緊急救護或其他重大勤務, 著有績效者。 (2)對預防危害急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者,著有績效者。 (3)領導有方、熱心公益、足資表率,著有績效者。 (4)服務滿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鳳凰獎: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義消楷模甄選表揚實施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全國防火宣導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全國救護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要點」 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金龍獎:依據「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金龍獎』楷模徵選表揚 實施計畫」辦理。 (四)榮譽章:依據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榮譽章頒給要點」辦理。 (五)懲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轄區或督導單位檢附相關 資料送審議小組審議解聘處分事宜: 1.無故不參加訓練或服勤(含未完成請假或異動程序),一 年達三次以上者。 2.違反本要點第八點第三款所列之服勤注意事項,且情節重 大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3.違反本要點第八點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服勤時數者。 4.違反本要點第十點規定之義消駕駛資格、車輛保管及使用 等事項,經查屬實且情節重大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5.違反本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之駐地管理及使用等事項,經查 屬實且情節重大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6.違反本要點第十二點第一款規定未善盡保管之責致本府( 局)財產物品遺失,經查屬實且情節重大者。
- 十五、行政獎勵: 本局辦理義消業務單位之股(組)長及各級承辦人員,每季各嘉獎 二次;業務單位主管及業務協辦人員,每季各嘉獎一次。
- 十六、其他: (一)審議小組: 1.為審議本要點所列職務異動、解聘、獎勵及懲處等相關案 件。 2.本小組業務職掌如下: (1)本要點第五點第二款所列分隊長層級以上職務異動之審 議及副分隊長以下層級職務異動之追認。 (2)本要點第六點解聘、第十四點第一款獎勵及第五款懲處 之審議。 (3)其他有關審議事項。 3.審議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由本局 局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1)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或消防大、中(分)隊長三 人至五人。 (2)義勇消防總(大)隊之大隊長以上人員二人。 4.前款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5.審議小組召開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審議;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二)本局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投保義消人員團體意外保 險,保障範圍涵蓋因公意外傷亡之醫療保險金及身故失能保 險金等。 (三)義消人員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填 具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送所屬消防單位審核通過者,由本 局開立證明,移請轄區社政主管機關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四)義消人員每年得檢具醫療機構健康檢查相關單據及金融機構 存摺影本(存摺戶名非受檢人本人,應附指定帳戶切結書) ,送本局申請義消人員健康檢查補助。 (五)義消人員遇有因公傷亡或婚喪喜慶等事項,請領人得檢具福 利濟助申請表、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服務證 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依「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 助實施要點」請領撫卹金或濟助金。
- 十七、附則: (一)義消大隊得依本管理要點及其勤(業)務管理需求,另訂相 關規定,經義消業務檢討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 (二)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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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消救字第11230411091號函訂定全文17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