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應於選舉委員會通知政黨及候 選人號次抽籤前,於臺北市各行政區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分別設置 一個選舉公布欄。 前項選舉公布欄應設置於區公所所在建築物主要出入口之戶外明顯處為原 則,且不得妨礙公眾通行。
- 第 3 條選舉公布欄以電子看板方式設置。 政黨或候選人擬刊登競選廣告物於選舉公布欄者,應於選舉委員會辦理號 次抽籤日之次日起,至建管處設置之單一窗口網站上傳競選廣告物圖檔。 前項競選廣告物圖檔格式經建管處審查通過者,建管處應於該圖檔上傳完 成之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完成刊登。 第二項競選廣告物圖檔格式經審查無法於電子看板刊登者,由建管處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不予刊登。 建管處或區公所應於選舉投票日前一日夜間十二時前停止刊登競選廣告物 。
- 第 4 條選舉公布欄之設置地點、時間及前條單一窗口網站網址,由建管處於臺北 市政府公報及建管處網站公告周知。
- 第 5 條選舉公布欄由區公所負責管理及維護。
- 第 6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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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021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