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0-3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保收字第114602004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認養動物投保寵物保險費用補助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推廣寵物保險補助要點)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08月18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自115年01月01日生效。
  •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為增進動物福利,鼓勵民眾為 其犬及貓辦理寵物保險,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二、本要點所推廣之寵物保險標的為犬及貓。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三、補助對象: (一)於臺北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認養犬或貓之飼主。 (二)設籍或居留於臺北市之飼主。 前項第二款以身分證或居留證登記之地址為準。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四、補助對象為其犬及貓投保寵物保險,並符合下列條件者,應檢具申請 書、有效期限內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投保證明相關文件,向動 保處提出寵物保險費用補助之申請: (一)已完成寵物登記,並登記為飼主。 (二)已完成絕育或屬免絕育申報之情形。 (三)已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但經獸醫師診斷不適注射者,不在此限。 動保處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日止受理補助之申請。但如有 必要者,得視情形調整,並將調整結果公告之。 補助金額,由動保處公告之。 申請人檢具文件不符合第一項規定者,動保處得通知限期補正。補正 以一次為限。 動保處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每隻犬或貓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同一保險契約已取得動保處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相同性質補助者, 不得重複申請第四點補助。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六、申請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動保處應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 (二)不符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七、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動保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並命其返還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 不實情事。 (二)不符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 (三)違反動物保護相關法令之行為,情節重大。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動保處相關預算支應。 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用罄後,動保處不再受理申請並公告之。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九、本要點執行作業涉及個人資料者,動保處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 定辦理。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動保處定之。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