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職能學院)。
- 第 3 條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不具雇主身分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一、申請時連續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四個月以上之勞工。 二、申請時於本市連續提供勞務四個月以上之新住民勞工。 前項第二款所稱新住民,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 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二、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 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 第 4 條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參加下列任一競賽獲獎: (一)勞動部推派參加之國際技能競賽。 (二)勞動部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 (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主辦之技能競賽。 二、取得下列任一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 (一)甲級技術士證。 (二)乙級技術士證。 (三)經勞動部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申請前項第二款補助以在職者為限。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之補助或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第一項第 二款補助。
- 第 5 條本辦法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參加競賽獲獎補助金額: (一)勞動部推派參加之國際技能競賽: 1.第一名:核發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名:核發新臺幣五萬元。 3.第三名: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二)勞動部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 1.第一名: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2.第二名:核發新臺幣一萬元。 3.第三名:核發新臺幣五千元。 (三)勞動局主辦之技能競賽: 1.第一名: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2.第二名:核發新臺幣一萬元。 3.第三名:核發新臺幣五千元。 二、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補助金額: (一)甲級技術士證:核發新臺幣一萬元。 (二)乙級技術士證:核發新臺幣五千元。 (三)經勞動部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依勞動部認可 之等級按前二目標準核發之。
- 第 6 條申請人應於獲獎日或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職能 學院申請補助: 一、參賽獲獎: (一)申請書。 (二)領據。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電 子戶籍謄本、居留證影本或經職能學院指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不具雇主身分之資料查詢同意書。 (五)得獎證明影本。 (六)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未具就業保險及勞工保險身分者,應另檢附職能學院指定之提供勞 務證明文件。 二、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 (一)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第六目及第七目文件。 (二)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 (三)未重複領取相同性質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 (四)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應另檢附勞動部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 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採掛號郵寄以 外方式提出者,以送達職能學院為準。
- 第 7 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能學院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三、逾前條第一項所定申請期限。 四、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五、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申請補助。
- 第 8 條申請案件經審核後,職能學院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
- 第 9 條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能學院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並命其 返還已撥付之補助: 一、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申請補助。 二、重複領取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相同性質之補助或獎勵。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 第 10 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職能學院定之。
- 第 11 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
- 第 12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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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4018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885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11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