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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6-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1603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定自113年6月1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研擬青年政策,規劃與執行青年公共參與平臺、青年事 務會議、青年交流及青年居住與心理協助,營運管理本局所屬場館等 事項。 二、國際發展科:研擬青年國際發展策略,規劃與執行青年國際參與,蒐 集國際資訊與媒合國際資源,辦理國際交流及相關補助等事項。 三、職涯支援科:研擬青年職涯發展策略,規劃與執行青年職涯探索、實 習體驗、職涯培力及青年創業貸款,營運管理青年創新基地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股長、科員、技士、助 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局政風業務,由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派員兼辦。
  • 第 8 條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 第 11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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