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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綜字第11330147862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113年4月26日奉首長核定下達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公開化、透明化合理支 用民間捐款(以下簡稱本捐款),以達有效監督及管理之目的,依「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 7 點規定設立「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捐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 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議本捐款之運用計畫、收支管理、保管稽核及其 他本委員會提議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局就下列人員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本局業務單位主管一人,共四人。 本局會計室及政風室主管各一人。 捐款人代表一人、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均為一年,任期屆滿得續兼之。
  • 四、本委員會由受捐款科室提議召開並辦理後續事宜,並由主任委員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代理之。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捐款人代表不克出席者得以書面授權代理人出席。
  • 五、單一運用計畫於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者由機關首長或經其授權代理 人決定動支,並提付下次委員會追認。超過新台幣 150 萬元之運用 計畫,應提報本委員會審議。
  • 六、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費用項下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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