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重大事故發生後勞工勞動 權益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所稱重大事故,指非天然災害導致之房屋傾倒、倒塌、火災爆 炸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事故者。 本原則適用住居地或勞務提供地位於臺北市而受重大事故影響之勞工 (以下簡稱勞工)。
- 三、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 本原則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於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動 契約或團體協約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而發生重大事故者,參 照本原則辦理。
- 四、重大事故發生後,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勞工出勤,除應與勞 工事先約定外,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 同意。
- 五、重大事故發生後,勞工因故未能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 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 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六、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 七、勞工得向本局提出請雇主配合政府政策,准予勞工請假之申請,其申 請流程如下: (一)勞工填寫申請書(詳如附件),應載明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聯絡電話,以及雇主(公司或行號等事業單位)名稱、地址及 勞務提供地址。 (二)本局於發函前,應核對該勞工之身分,並請有關機關協助認定。
- 八、事業單位或雇主未依本原則辦理,致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者,依各該 違反之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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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6-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動字第1136072057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113年5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