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備臺北文學館未來營運與發展,特 設臺北文學館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派)之副市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派)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 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文學、博物館經營管理、歷史研究、建築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四人 至八人。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文化局認定並簽報本府核可後,予以解聘 : (一)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二)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三)其他經文化局認定有不適任之行為。 (四)因故無法行使職權。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臺北文學館之未來定位及營運方針之規劃。 (二)臺北文學館之發展策略與目標績效之規劃。 (三)臺北文學館之運用管理規章研擬。 (四)臺北文學館業務推動、諮詢等事宜。 (五)臺北文學館工程與營運整合、營運管理等相關事宜。 (六)處理臺北文學館籌備之其他相關事項。 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與副 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決議事項送請相關機關參考辦理。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分組開會研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或 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 四、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五、本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六、本會俟臺北文學館正式營運後解散。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6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0127531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