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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1133070766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國民中、小學學生對職業與工作 世界的認識,並提供興趣與職業探索的機會,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 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及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學區域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作業要點 規定,設置任務編組性質之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以下簡稱示範 中心),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職涯試 探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 二、示範中心任務如下: (一)發展職業試探與生涯規劃議題相關之課程資源。 (二)支持學校推動課程及教學,辦理職業試探、產企業現況、職人精神 、生涯規劃及技藝教育相關等增能研習,以提供教師課程教學相關 知能。 (三)辦理學校職業試探課程及體驗活動,或結合寒暑假期間辦理本市學 生營隊或活動。
  • 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設置一間示範中心,以優先服務 本市國民小學五、六年級及國民中學學生為原則。 示範中心人員配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就具職業試探及生涯規劃或課程教學專長之 校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學者專家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就具職業試探及生涯規劃或課程教學專長 之專業工作人員或校長聘兼之,襄助召集人計畫規劃與執行。 (三)諮詢人員:二人,由本局就具職業試探及生涯規劃之學者專家或具 業界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員聘兼之。 (四)專業工作人員:至多一人,不含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本局遴選具 職業試探及生涯規劃或課程教學專長之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 (五)工作人員:至多二人,由示範中心視教育部補助經費、本府員額運 用規定及實際需求聘任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 滿前,經本局考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 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之不適任情形者,本局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 限制。
  • 四、示範中心專業工作人員之資格、人數、遴選程序,依本局公告之簡章 辦理。遴選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1.本局代表。 2.學者專家。 3.具課程專業校長。 4.具職業試探及生涯規劃等之專業教學人員。 (二)專業工作人員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職業試探及生涯規劃或相關專長者。 示範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徵選工作人員,或由召集人指定學校人員兼任 。
  • 五、示範中心應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 行方式。 示範中心應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至遲於每學年度補助計畫申請期程開 始前一個月內報本局審查;執行成果,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 局審核。
  • 六、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一)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二)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專業工作人員於學期中每週固定星期三不排課,以共同規劃及執行工 作計畫。 擔任示範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者,其權 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示範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 表規定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副召集人者,不得 支領兼職費。
  • 七、示範中心人員考核如下: (一)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局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組,並就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 人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及課程發展等 面向,分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示範中心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 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局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小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教師擔任工作人員者: 1.由示範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 及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示範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諮詢人員、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局視示範中心成效 考核之。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且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九十分 (含)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局得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 ,進行參訪。 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示範中心人員,其參與示範中心運作,服務績效 優良者得優予敘獎。
  • 八、示範中心應配合本局組成之督導小組安排,出席會議並報告運作情形 。
  • 九、示範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本局辦理之增能研習,以提升專業 知能。
  • 十、示範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局指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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