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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133087448號函訂定全文15點;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建構及完善本市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教 學輔導體系,協助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提供教師協作,支 持專業學習,落實課程政策,以有效提升特殊教育品質與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併稱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教學及輔 導效能,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 稱運作辦法)設立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本輔導團)及各分 團,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任務如下︰ (一)協助研發、宣導、轉化、實踐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統籌協助課程與教學輔導策略,支持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提升學生學 習成效。 (四)研究發展教材資源、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研究,增進 教學效能。 (五)配合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之 推動與輔導。
  • 三、本輔導團置團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團長,由本局局長 兼任,召集團務會議,並綜理團務;一人為副團長,由本局局長就相 關人員派兼之,協助團長處理團務;其餘團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輔導團各分團召集人。 (二)具特殊教育專長之學者專家。 (三)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 (四)學校代表。 (五)機關代表。 本輔導團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團長指定專人兼任;另置工作人員十人 ,其中課程督學二人及課程專員六人,由本局就具備課程專業領導能 力或教學課程發展能力之現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團務幹事 二人,得調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擔任。
  • 四、本輔導團依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與相關課程綱要之身心障礙、資賦 優異適用對象類別,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服務需要,設立下列四個分 團: (一)學前及國小特殊教育分團。 (二)國中特殊教育分團。 (三)普技高特殊教育分團。 (四)資賦優異類分團。
  • 五、各分團人員組織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校長派兼之,統籌規劃、運作分團計畫。 (二)副召集人:至多二人,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派兼之,協助召集人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 (三)諮詢委員: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議題或課程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 聘兼之。 (四)輔導員:由本局公開遴選具資格之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分團 輔導員之組成,應兼顧各該教育階段、課程綱要學習領域與特殊需 求領域涵蓋科目或特殊教育議題之專業需求設置遴聘。 第一項第三款之諮詢委員人數,各分團各置至多六人為原則;第一項 第四款之輔導員人數,各分團各置至多十八人。 各分團置執行秘書一人,並得置副執行秘書至多一人,處理分團庶務 。 各分團得置榮譽輔導顧問至多十人,由團長就曾任輔導團(含退休) 人員或學者專家聘兼之。 第三項及第四項人員,由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以外 之人員兼任。 本局得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指定增置由本局統籌 運用及調派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員額,用以協助辦理本輔導團各分 團業務。
  • 六、本輔導團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一)配合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本局推動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研擬、執 行及檢核輔導團推動計畫。 (二)依中央與地方相關法令,規劃並進行輔導員遴選、獎勵、認證與考 核工作,確保輔導員課程與教學專業素養。 (三)研討團務發展,協助各分團推展專業研發及輔導工作。 (四)建立教學資源及實踐經驗分享機制,辦理各分團成果發表或行動研 究成果分享。 (五)根據現有資源條件及教師專業發展需求,建立輔導員教學觀摩與分 享機制,並規劃多元輔導策略。 (六)建立輔導員專業成長培訓制度,並健全課程教學與專業人才資源庫 。 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團務會議,研擬及檢討輔導團計畫,並針對各分 團推動計畫及執行成效予以檢核。必要時得由團長召集臨時團務會議 。 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團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 代理人擔任主席。 團員參加團務會議,除機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以二 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出席團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機關代表由代理 人出席者,得發言及表決。團務會議並得視會議需求,邀請各分團副 召集人或輔導員列席。
  • 七、本輔導團各分團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一)連結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規劃支持學校推動課程教學之輔導項目, 以及年度輔導團及分團對所屬學校教學品質計畫提升之推動重點, 強化輔導功能,以有效提升特殊教育與課程教學品質。 (二)規劃辦理分團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之增能活動與認證。 (三)協助學校課程發展委員委員會、領域教學研究會等推動課程、教學 與評量相關政策。 (四)採多元輔導方式,協助教師社群運作及專業發展,將課程、教學與 評量相關知能,實踐於課堂。 (五)協助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研究,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 學諮詢及意見交流輔導資源。 (六)協助本局推動之其他重要教育政策與工作。 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以上工作會議,討論分團計畫、輔導策略、相關 計畫之執行成效等;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集臨時會議。 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且需二分之一以上輔導員出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並得視會議需求,邀集學者專家 或學校代表列席。 工作會議得視會議性質,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進行。 各分團依據本局特殊教育政策訂定各分團工作計畫,報經本局核定後 實施。
  • 八、各分團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可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 進行;方式如下: (一)到校輔導:如專題講座、實務分享、提供示例、實作產出、教學演 示、諮詢座談或其他方式進行。 (二)社群運作:如共備觀議、學習診斷、對話討論、觀摩交流、延伸學 習等方式。 (三)行動研究:協同學校教師進行,以教學創新、教學研究、教材分析 、解決問題等。 (四)依本局特殊教育推展之需求及特色,發展之其他多元輔導方式。
  • 九、各分團之輔導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遴選程序:由各分團依其專業所需辦理初選,本局辦理覆核。 (二)遴選資格: 1.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本局主管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各該分團專長教師證,或相關學經歷證明,並任教該分團相關 科目至少二年。 3.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或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4.教學服務表現良好,具教學專業知能及工作熱忱者。 (三)遴選標準: 1.專業素養:含教育政策之理解與詮釋能力、教育研究與資料統計 分析、問題覺察與診斷能力、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教學創新與 研究能力、組織經營與領導能力等。 2.學科素養:含學科知識、課程設計、公開授課、教材教法及學習 評量等。 3.人格特質:待人親切熱忱、願意接近人群、善於溝通反思、具理 性思維且能團隊合作。 前項輔導員之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及相關資格證明,依本局公 告之簡章辦理。
  • 十、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人員任期及續聘機制如下: (一)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由本 局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並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 聘兼之。 (二)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聘期為該受 聘學年之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於團務工作進行期 間給予公假。任期屆滿前,經本局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之不適任情形者, 本局得隨時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輔導員於學期中倘因個人特殊事由(退休除外),於聘任期間請假達 二分之一以上無履行團務工作時,該學年資格取消,聘書應繳回,且 擔任輔導員之年資不予採計。新學年如應聘擔任輔導員,於二年內得 提出申請,在編制員額內,並經原屬分團之召集人同意後始得回任。 原為輔導員改聘為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者,或於本局全時參與行政 訓練與支援之教師者,得依前項程序申請回任,其申請不受二年限制 。
  • 十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經遴選通過,以部分時間 擔任輔導員,依其實際授課情形覈實減授課時數至多四節,支援分 團團務。 擔任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人員權益如下: (一)召集人、副召集人: 1.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同時擔任運作辦法第七條各分團及第 十條各類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以支領一兼職費為限。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 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輔導員: 1.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於學校排課時,學校應充分考量其團務工作效益並兼顧學生受 教權益,團務工作當日公假不排課,其餘排課應優先依據其教 學及輔導專長,以有效連結輔導研究及教學現場工作。 (三)教師以全部時間擔任本輔導團工作人員: 1.任期為一年,期滿經考核優良得續聘之,並核予敘獎。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 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四)各分團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聘任期間為學校教師兼任者,依 其實際授課情形覈實減授課時數至多四節。 分團召集人及副召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 定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分團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減授課務所需經費優先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支應,不足時由學校代課 鐘點費項下支應。
  • 十二、各分團人員考核方式如下: (一)輔導員: 1.由本局訂定考核指標,並組成考核小組,依其團務參與、專業 表現、專業服務、增能認證及特殊績效等面向,分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 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局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八十五分(含)以上:記小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四分至八十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 1.由分團召集人就其團務行政參與情形、專業表現及服務、增能 認證、行政事務推動品質效率及溝通協調等有助團務運作事項 ,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 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局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八十五(含)以上:記小功一次。 (2)分數八十四分至八十分:記嘉獎二次。 (3)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 (三)諮詢委員、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本局視各該分團成效考核之, 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輔導員且考核結果優異者,本局得為下列獎勵 : (一)近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含執行秘書及副執 行秘書),本局得安排研習參訪交流。 (二)考核分數八十五分(含)以上,並於下一學年接受續聘且仍在校 服務者,得由各分團推薦至本局審查小組,通過獎勵審查,給予 所屬學校每學年至多新臺幣八千元,用以進行教育研究、創新教 學發展及社群運作所需之教材教具及印刷等,經費由本局預算支 應。
  • 十三、本輔導團人員應依規定參加相關培訓,培訓期間由任職學校核予公 假。 分團召集人應了解輔導員參與教育部及本局辦理之培訓之狀況。
  • 十四、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之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局指定設置。
  •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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