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為便利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下稱各機關)申請動支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下稱本基金),保障勞 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提高本基金運用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勞動局應於每年度一月五日前,請各機關限期函報下一年度使用計畫 及相關資料;該計畫於第一次函報時,應提報至本基金審核小組會議 審核。
- 三、各機關提報之使用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總經費。 (二)符合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 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款項。 (三)實施內容、實施期間及執行方式。 (四)所需各項費用概估情形。 (五)預期效益。 (六)其他經勞動局指定之事項。
- 四、各機關應於勞動局同意補助後,掣開收據報請勞動局以當年度通過之 預算數辦理一次性撥款,但各機關如於年度進行中有超過預算之需求 ,應函報勞動局說明追加理由、預估補助件數及金額等相關資料,經 勞動局同意後辦理撥款。 前項補助應專款專用,並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 五、各機關執行各項計畫應依計畫別登載明細帳,其已支付之支用單據, 應裝訂成冊妥慎保管,並留存各機關備查;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十 日前向勞動局陳報計畫經費支出明細表、執行成果及相關資料,並先 預估保留截至年底尚需執行金額,將結餘款繳回本基金。 前項預估之保留款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有剩餘,各機關應於次 年一月十日前再繳回本基金。
- 六、勞動局應將各機關執行本基金補助之經費成果,提報至每年底本基金 審核小組會議報告。
-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勞動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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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動字第1146074794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114年5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