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協助所轄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所定學 生社團活動課程(以下簡稱社團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 (二)社團活動:指在課綱所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內之團體活動時間 ,學校依學生興趣、性向與需求、師資、設備及社區狀況成立之社 團,在教師輔導下進行學習活動之課程。 社團活動之每週學習節數,學校得因應實際需求,自行整體規劃及彈 性安排。但每學年不得低於二十四節。
- 三、學校實施社團活動,應考量學生之興趣、需要及身心發展情形,並兼 顧學校發展及社區資源,透過體驗、省思及實踐,建構自我價值觀與 意義、增強解決問題能力、強化團隊合作服務及促進全人發展。
- 四、社團活動由學生事務處或相關單位負責規劃辦理,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擬訂學校社團規定(以下簡稱社團規定),應邀集學校行政人員代 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討論,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 施;其內容應包括社團成立、停止運作、解散之條件與程序、幹部 選任、經費收支管理、收退費基準、選社、轉社、退社、社團輔導 、場地與設備管理、師資聘任、爭議審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規劃年度社團活動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地點及費用,於學生選社 開始前公告之。 (三)指導或輔助學生社團辦理活動、製作媒體文宣、簽訂契約或其他相 關事項;學生社團以學校名義辦理跨校、校外競賽或活動者,應報 學校同意後,始得為之,學校並應於社團規定內明確規範。
- 五、學校應依學生多元興趣及學校發展特色,辦理各類社團活動,並應遵 行下列規定: (一)學校規劃或學生建議學校所成立之學生社團,其成員不受班級、年 級之限制;社團總數,以學校核定總班級數之一點二倍至一點五倍 為原則。 (二)安全優先:學校辦理社團活動,應提供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需使 用校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為優先考量。 (三)學生選社:學生依其興趣、性向,以自願選社為優先,並依社團規 定所定選社方式辦理。 (四)經費合理:辦理社團活動所需經費,應具必要及合理性;其收費項 目及經費收支,應予公開。
- 六、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應優先遴聘學校內教師擔任;有外聘師資必要者, 由學校就具有相關專長及下列資格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但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應依 第二項規定聘任: (一)合格教師。 (二)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或在學學生。 (三)直轄市、縣(市)級以上公開鑑定或競賽前三名,或參加中央、直 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 (四)未具備前三款資格,而有特殊專長。 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由學校 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一)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二)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每一學生社團,以置指導教師一人為原則;有特殊情形者,得視教學 需要,分組上課。 外聘之社團活動指導教師鐘點費,準用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 點費支給基準辦理。 學校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前及聘用期間,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 十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不適任教育人員 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 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定期查閱。
- 七、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於學校服務期間如涉校園性別事件,應依據性 別平等教育法等規定配合調查及處置。 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於學校服務期間如涉前項以外之情形而有終止 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其調查程序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並應配合調查及處置。
- 八、學校應將學生社團收費數額於選社開始前公告之。 所收費用,不得支付於指導教師鐘點費或其交通費等。 除第一項公告之數額外,學校於學期中不得向學生收取其他費用。 有收取費用之社團活動,不得強迫學生參加。 社團活動經費之收支,應詳列帳冊及保管單據,於每學期向學生社團 成員公布;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及校內相關單位應負監督輔導之責。
- 九、本要點自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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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1133094705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113年9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