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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臺北市商業處北市商四字第1136033472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13年10月24日生效
  • 一、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受理商圈內住宅區違反都市計畫法 連署商家申請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所應負擔之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人申請辦理社區參與者,應負擔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所生之費用 。
  • 三、申請人於申請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時,應預先繳納新臺幣八萬元,由 本處開立收據交申請人收執。 申請人繳納費用如有不足者,本處得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之日起十日內 補繳,屆期仍未繳納者,本處得駁回其申請。
  • 四、本處受理商圈內住宅區違反都市計畫法連署商家申請辦理社區參與公 聽會費用基準如附表。 費用核銷均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支用單據由本處收存保管,申請人 得於公聽會作出決定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本處申請查閱相關資料。
  • 五、本處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終結後,應即通知申請人費用之結算;不足 者,應予補繳,剩餘者,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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