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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14點;並自102年4月1日下達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所屬建築物附設停車場並 符合使用者付費之精神,訂定本規定。
  • 二、本局停車場車位由本局及合署辦公單位使用,基於安全考量不對外開 放,並依公務車、身心障礙者、洽公車輛之順序分配,所需數量由本 局各管理單位規劃管理,剩餘車位提供本局員工及合署辦公單位員工 自用車輛使用。
  • 三、本局各管理單位依權責分配如下: (一)局本部大樓:綜合企劃科。 (二)防災科學教育館:訓練中心。 (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減災規劃科。 (四)各外勤單位:各大隊。
  • 四、本局停車場之使用除公務車、身心障礙者及洽公車輛得無償使用外, 本局員工自用車輛停放酌收場地使用費,汽車每月收費 500 元,機 車每月收費 100 元。
  • 五、停車場管制以停車證(遙控器)發放進行管理為原則,無停車證車輛 禁止進入。
  • 六、員工自用車輛停車證申請程序: (一)申請資格:該駐地上班之本局及合署辦公單位員工,一人以一車為 限,多餘車位再行開放本局其他駐地同仁申請。 (二)分配及輪替方式:停車位數不足分配時,以 4 個月為 1 期抽籤 方式辦理,並預留備取遞補名單,如汽機車均抽中須擇一,身心障 礙者優先分配車位免抽籤輪替。 (三)前項抽籤作業應於該期日前 10 日辦理,獲分配停車位同仁應於抽 籤日後 1 週內至各管理單位承辦人處繳納該期場地使用費,併同 發放停車證,逾期未繳費視同放棄,並由備取人員遞補之。 (四)繳費款項應由各管理單位承辦人列表造冊,並請車請同仁簽名確認 ,收齊款項後彙整至本局綜合企劃科,統一辦理繳納。 (五)未抽中持有停車證同仁應於次期起始後 3 日內繳回停車證,不得 進入本局停車空間停車。 (六)繳費後因離(調)職或其他特殊事由經核准者,得申請依實際停放 日數按比例核計費用,溢繳則予以退費,並將停車證繳回使用管理 單位註銷。 (七)車位嚴禁私下轉讓,如查明屬實,一律嚴懲。
  • 七、停車場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停車證與車號不符者,不得駛入停放。 (二)停車場內及出入口時速限 20 公里以下,應開大燈,遵照行車標誌 及指示路線行車,禁止跨線停車、停放車道或妨礙車道通行。 (三)進入停車場車輛,應依指定之樓層、區域將車輛停妥,各樓層專屬 、專用停車位,不得任意占用或暫停。嚴禁於機房前、逃生梯前停 車。 (四)汽車停車證一律置於車內駕駛座正前方明顯處,以供查驗。 (五)停車場地應保持清潔,嚴禁丟棄垃圾,嚴禁於停車場內清洗車輛。 (六)不得在場內暖車、保養試車,停妥車輛3分鐘內應熄火。 (七)洽公車輛應至指定地點換取臨時停車證後至指定位置停放,並將停 車證置於車內駕駛座正前方明顯處,以利查核,離場時應繳回。 (八)未經許可不得於停車場放置私人物品。
  • 八、本局應指派專人負責稽查、管理,凡不遵守本規定第七點各款或第六 點第三、五、七款之規定者,除本局拍照存證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罰 : (一)第一次違規者:執行鎖車,並處以繳交 1 個月停車費充作罰款, 暫停抽籤 1 次。 (二)第二次違規者:執行鎖車,並處以繳交 2 個月停車費充作罰款, 暫停抽籤 2 次。 (三)第三次違規者:執行鎖車,並處以繳交 3 個月停車費充作罰款, 暫停抽籤 3 次。 (四)第四次以上違規者:執行鎖車,並處以繳交 4 個月停車費充作罰 款,暫停 1 年之抽籤權利。 前項次數計算採年統計制,隔年重新計算,被處分人應繳納違規費用 後始得解鎖駛離。
  • 九、非當期核准停車之車輛違規停放超過 1 週未繳納違規費用者,本局 得委請外單位強制拖離,所需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負擔,不得異 議。另占用本停車場之廢棄車輛,經公告 1 週仍無人認領者依廢棄 物清除。
  • 十、各管理單位可視停車場現況規劃腳踏車停車位,請依停放位置依序停 放,停放人應自行上鎖,本局不負保管責任;如車體外觀鏽損或零件 缺損顯不堪使用者,應自行移除,否則經公告 1 週後,視同廢棄物 予以清除,停放人不得異議。
  • 十一、本局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不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或遺失,概不 負責。若於本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如 因而損及本停車場建築及設備時,肇事者應負修復賠償之責,不得 異議。
  • 十二、本規定張貼於停車場公告周知,嗣後修正內容經函頒後須即時更新 張貼。
  • 十三、各外勤駐地單位因勤務特性,請以本規定為原則,並由各大隊訂定 細部規範。
  • 十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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