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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7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文字第113600583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3年12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傑出傳統戲曲藝文團隊, 提升創作動能及演出品質,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藝文團隊,指具備下列條件之藝文團體: (一)立案於臺北市之傳統戲曲演藝團體。 (二)立案滿一年,且非為政府機關、學校、政黨或公民營事業機構所屬 團隊。 (三)年度展演製作一個以上及公開演出三場以上(不含聯誼、比賽性活 動)。
  • 三、本要點之展演製作,應以一套完整節目為一製作,非以演出場次計算 ;可含改編或重製,然須為完整之製作。全本劇碼演出為一個製作; 如為折子戲演出,則一場完整演出之劇目安排視為一個製作。
  • 四、申請時間:每隔二年之十月份受理次二個年度之駐館計畫申請,並錄 取一至三個藝文團隊,送件格式及送件方式等另行公告之。
  • 五、受理方式:由藝文團隊自行提出申請。
  • 六、申請人應依本處網站公告之格式,以 A4 橫式繕打,一式兩份,送件 駐館計畫申請書內容及檢附文件應包含: (一)團隊簡介。 (二)團員名冊。 (三)提案年度營運狀況簡介。 (四)駐館年度團隊營運計畫。 (五)駐館年度團隊駐館展演或傳統戲曲推廣計畫。 (六)前一年度演出活動精華或年度代表性作品光碟一份(請註明演出名 稱、日期及地點)。 (七)其他具代表性之媒體報導或藝術評論等資料。 (八)立案證明影本。
  • 七、徵選作業: (一)初審:由本處業務單位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申請資 料短缺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駁回其申請。 (二)複審:由本處邀請學者專家五至七人組成「大稻埕戲苑駐館團隊徵 選委員會」,就初審合格團隊過去營運狀況、展演計畫等內容予以 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前開團隊進行簡報。 (三)徵選結果公告於本處官網,並函復申請人徵選結果。公告徵選結果 一個月內簽訂雙方合作備忘錄。
  • 八、駐館團隊之權利及優惠措施: (一)凡錄取成為年度駐館團隊者,得優先申請大稻埕戲苑九樓劇場或八 樓曲藝場檔期,七樓排練場無償使用以年度六十個時段為原則。 (二)本處得視本處年度演出經費數及駐館團隊意願,依「臺北市藝文推 廣處辦理各項合辦藝文展演活動要點」與駐館團隊合作辦理演出。 (三)本處得視本處業務需要及經費狀況,優先邀請該年度之駐館團隊辦 理各項演出及藝文推廣活動。
  • 九、駐館團隊應配合事項: (一)本處得視實際需要要求駐館團隊無償提供駐館期間於本處演出照片 一至三張及影音資料三至五分鐘,以為本處業務推廣使用。 (二)駐館團隊申請大稻埕戲苑檔期時應提送演出企劃書,且該檔期應為 團隊本身演出使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如違反時,本處得逕行收 回檔期,團隊不得異議。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駐館團隊若因故無法如期演出,應於演出三個 月前通知本處取消檔期,並依合作備忘錄及契約書規定處理。 (四)駐館團隊應於該申請表演節目文宣品上加註「○○○○年大稻埕戲 苑駐館團隊」字樣。 (五)駐館團隊如變更演出內容、主要演員、演出檔期、場次均須經本處 書面同意。 (五)駐館年度使用大稻埕戲苑七樓排練場不得少於二十個時段。若未達 二十個時段,本處於下一次徵選駐館團隊時將不受理該團申請案。 (六)駐館團隊須遵守本處場地管理相關規定。
  • 十、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提出申請、所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 、隱匿等不實情事,或駐館團隊於駐館期間如有影響本處形象聲譽情 節重大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其駐館權利及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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