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6-03-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北市青國字第113300287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城市外交及促進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國際化,鼓勵外國人來本市學習中文,本平等互惠原 則,特訂定本要點。
  • 二、凡外國人申請本市促進國際交流補助金(以下簡稱本補助金)者,除 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 三、本要點所稱外國人係指未具僑生身分,且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人 。
  • 四、本補助金之申請由本局受理,申請相關規定及合作之大學附設中文教 學機構(以下簡稱中文教學機構),另由本局年度申請計畫公告之。
  • 五、每年補助名額以十名為原則,同一國籍受補助人數宜酌予限額,使受 補助人之國籍益加普及。
  • 六、本補助金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補助金之核給以十二個月 為原則,每人受補助以一次為限。
  • 七、申請本補助金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市姊妹市之市民,有意願來本市學中文,且未獲我國其他獎助學 金者。 (二)本市姊妹市之市民,已於該年度公告合作之中文教學機構就讀,且 未獲我國其他獎助學金者。
  • 八、申請本補助金者,應檢附該姊妹市市長之推薦函及申請表;該市若推 薦二人以上,應排列優先順序。
  • 九、本補助金之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局為審核本補助金之申請,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委員三 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局就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聘兼之,其中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不得少 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二)審查小組由召集人召集之,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三)審查結果由本局以書面通知受補助人。
  • 十、本補助金之撥付及核銷程序: (一)本補助金由受補助人就讀之中文教學機構掣據送本局請款,並由中 文教學機構撥付予各該受補助人。 (二)中文教學機構辦理完畢後,應檢具受補助人之印領清冊及繳回餘款 ,函送本局辦理核銷。
  • 十一、受補助人應配合履行下列事項: (一)受補助期間應辦理學生平安保險。 (二)受補助期間應配合本局相關交流活動,具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者除 外。 (三)受補助人應每週選課至少十小時以上,以就讀團體班為原則,如 就讀教師與學生一對一個別班,其較團體班所增繳之學雜費,應 由受補助學生自理,並保證受補助期間須在學。 (四)申請本補助金者於本補助金經核定後,不得申請延期或保留。
  • 十二、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款之全 部或一部,並以書面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其所就讀之中文 教學機構應函送受補助人資料予本局。 (一)受補助人於補助期間每個月缺課(含請假)逾十小時,或成績低 於八十分者。 (二)受補助人違反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應追回補助款情形者,由本局限期令受補助人返還,並含受 補助後所生孳息或其他衍生收入。
  • 十三、本補助金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或由相關民間團體、基金會、企業捐 助。
  • 十四、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