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為提升原有合法建築物消防安 全,減輕民眾修繕或提升消防安全設備費用之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領得使用執照逾二十年之集合住宅建築物,其共有部分之系統性消 防安全設備依法應進行修繕者。 (二)原有合法建築物或場所為提升公共安全,增(改)設消防局指定之 消防安全設備者。
- 三、消防局補助每一申請案件之金額不得超過該案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 ,且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 得申請補助之系統設備項目及上限額度規定如下,耗材更換不予補助 :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十五萬元。 (二)系統性滅火設備(含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五十萬元。 (三)未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全棟建築物裝設連動型住宅用火 災警報器:十萬元。 (四)其他經消防局年度執行計畫另行指定之消防安全設備:補助額度於 執行計畫公告之。
- 四、依本要點補助辦理消防安全設備修繕或增(改)設,應優先適用現行 法規。但修繕消防安全設備,適用現行法規有窒礙難行者,得於申請 時提出說明,經消防局審核同意後,適用該場所原核准時法規。
- 五、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應提交表件向消防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 1.由場所管理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或管 理負責人擔任申請人。 2.未成立管委會、無管理負責人亦無單一管理權人者,應由該建築 物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出具委託書選定代表人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應委由消防設備人員(消防設備師/設備士),檢附委託書 及證明文件等提出申請。 (三)應提交表件 1.申請表。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 會決議辦理申請項目補助之紀錄。未成立管委會、無管理負責人 亦無單一管理權人者,應檢附該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且載 明修繕項目之委託書。 3.申請項目與現況照片說明,並經消防設備人員簽章確認之經費分 析表及施工期程訂定計畫書。 4.申請項目如有向其他機關或單位申請補助者,應提具相關內容說 明。 5.其他消防局指定之文件。 (四)同一建築物符合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提出申請者,消防局 優先受理第二點第一款之申請案件。 (五)依第二點各款規定申請補助獲准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 六、審查作業: (一)申請案件之審核,分初審及複審程序;初審採書面審查,經審查通 過者,始進行複審;審核順序依消防局收文時間為準。 (二)初審由消防局進行書面審查,相關表件如有不齊全,經消防局通知 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收受補正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補正 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案件經初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防局得駁回其申請: 1.申請應備表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 2.申請補助不符第二點、第三點及前點規定。 3.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或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 4.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四)消防局應成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小組),進行複審。小組置成員 五人至九人,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1.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審查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 處理審查事宜。 2.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成員,由消防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 關內部人員擔任;召集人應由主任秘書以上人員任之。 3.其他成員三人至六人,由下列人員遴選,並簽報消防局局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之: (1)消防局一人(可不指派)。 (2)臺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3)臺北市設備士公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4)台北市消防工程器材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五)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 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申請案件之審查,應有小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並經出席成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七)申請人應會同消防設備人員出席審查會議說明。 (八)申請案件之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經小組決議後,送消防局核定。 經消防局核定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公告之。申請人不得更 換補助項目或再次申請。
- 七、倘涉及增建、改建、修建變更用途或室內裝修等事項,申請人應依建 築相關法令辦理,並依消防法委託消防設備人員,向消防局申請辦理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事宜。
- 八、撥款申請: (一)經核定補助者,其補助經費由消防局先行預控保留。受補助者應於 消防局核定補助函指定之期限內申請撥款;撥款申請應與補助申請 同一年度,經費不得跨年度保留。 (二)受補助者申請撥款,應檢附下列文件: 1.消防設備人員簽證測試合格文件。 2.受補助者領據及撥款帳戶影本。 3.新增或修繕方式採系統汰換者,應同時提具消防設備師簽證之消 防安全設備圖說及其電子檔供消防局備查。 (三)受補助者應於該原有合法建築物或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全數合格 後,始得就核定補助項目申請撥款。
- 九、受補助建築物或場所應善盡設備維護及檢修之責,並列入年度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申報;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經本局同意情形外,不得於工 程竣工查驗合格後五年內,任意變更受補助之項目。
- 十、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防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 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 十一、各年度之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受理申請期間、審查時限、書表格 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消防局訂定執行計畫並公告執行之。
- 十二、補助費用由消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若年度預算用罄,即停止受 理申請,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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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預字第113305582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