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23-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政三字第106303600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點條文;並自106年3月29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表揚廉潔楷模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實施要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