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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17-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26167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地政機關登記損害賠償事件向所屬人員請求償還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向所屬人員請求償還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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