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17-02-3005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鑑界複丈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3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3)北市地一字第09331111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土地鑑界複丈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鑑界複丈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