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12-05-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91)府環三字第09106162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具有嚴重污染之虞及必要時之認定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具有嚴重污染之虞及必要時之認定暨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之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