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13-11-3038
臺北市政府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097641375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方法』;新名稱:臺北市政府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