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01-02-2017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公務用行動電話配置及使用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98)北市秘總字第098313312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公務用行動電話使用管理規範;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公務用行動電話配置及使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