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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歷史法規編章節

衛生類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4621號令修正公布第5、7、9、10、22、24、32、35、43、44、47、48、49、49-1、56、56-1、60條條文;增訂第2-1、42-1、49-2條條文;除第22條第1項第5款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第7條第3項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規定、第22條第4項、第24條第1項食品添加物之原料應標示事項規定、第24條第3項及第35條第4項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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