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歷史法規編章節
北市02-03-2017
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里長及鄰長自強活動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民治字第10433440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里、鄰長自強活動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里長及鄰長自強活動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