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編 分則 第 九 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 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相關SOP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SOP 第 166 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相關SOP 第 167 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 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相關S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