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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331號令修正公布第286條條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3年11月26日生效
  •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十八 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 第 246 條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 第 247 條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48 條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49 條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50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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