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二十一 章 賭博罪
- 第 269 條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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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76421號令修正公布第286條條文;增訂第27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