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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7-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08053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12、27、28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殯葬管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為改善殯葬文化,加強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合 理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為本市公私立之公墓、殯儀館、火葬場、靈 (納) 骨 (堂) 塔。
  • 第 3 條
    本市殯葬業務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 ,管理 機關為本市殯葬管理處。
  • 第 4 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置公墓、殯儀館、火葬場、靈 (納) 骨堂 (塔) 者,應 由管理機關轉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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