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35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口調查及登記所訂之實施程序或補充規定 ,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 36 條本細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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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戶籍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362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6條;除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98年11月23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16條第5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