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53 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輔導教育之對象、方式、內容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3-1 條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施行 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 交或猥褻之行為,於修正施行後裁罰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第 54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5 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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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181號令修正公布第2、5、7、8、14、22、28、31、35、36、38、39、43~45、46~48、51、53、55條條文;增訂第45-1、52-1、53-1條條文;除第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