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社會團體
- 第 40 條(刪除)
- 第 42 條社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 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 為限。
- 第 43 條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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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211號令修正公布第7、25、29、6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