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會議
- 第 45 條合作社會議之召開,規定如下: 一、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四、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 第 46 條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 前項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社員。
- 第 47 條理事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亦得以 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 自行召集。
- 第 48 條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 第 49-1 條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於決議後一 個月內,以書面請求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 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 第 50 條社員不能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社員代理之,同一代理人,不 得代理二人以上之社員。
- 第 51 條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時,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議事項,請求全體社員 於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之,其期限不得少於十日。
- 第 52 條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其主席由理事、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 見。
- 第 54 條前條之規定,於監事會準用之。
中央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4411號令修正公布第1、3、3-1、6、9、9-1、11、14、19、20、22~24、30、32、33、36、39、40、45、55-1、60、73~74-1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第六章章名;增訂第7-1、54-1~54-3條條文;並刪除第41、75-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