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章 附則 第 50 條 省或直轄市適用本辦法之區域由省或直轄市政府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命令 定之。 第 51 條 前條適用區域省或直轄市政府得視實際情形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停止適用本 辦法一部或全部。 第 52 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