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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類
自來水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4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4年6月29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4336號令增訂公布第12-1條條文
  • 第八章 附則
  • 第 110 條
    每日供水量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得不適用本法第十條、第四十三條至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各條之規定,由省(市 )主管機關視地方情形,另行訂定辦法,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 第 111 條
    本法施行前已經營之自來水事業,與本法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之 規定辦理之。
  • 第 11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各省(市)政府分別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 11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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