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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類
自來水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21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15470號令修正公布第50條條文
  •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110 條
    每日供水量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得不適用本法第十條 、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 六十三條各條之規定,由省 (市) 主管機關視地方情形,另行訂定辦法,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 第 111 條
    本法施行前已經營之自來水事業,與本法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 第 11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各省 (市) 政府分別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 11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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