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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76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76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76)府法三字第185983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三 章 緊急性道路挖掘
  • 第 19 條
    緊急性道路挖掘,係指自來水管、煤氣管、油管、電力管、電信管及其他 管線之臨時重大損壞或故障需緊急搶修而挖掘道路者而言。
  • 第 20 條
    申請緊急性道路挖掘,應通知養工處,轉知管區警察派出所登記後施工, 並於左列時間內,向養工處填領臨時許可證,其應納之路面修復費得於搶 修完竣後補繳。 一 辦公時間內搶修者,三小時內。 二 辦公時間外搶修者,翌日上午十時前,但遇星期日或例假時,順延一 日。
  • 第 21 條
    緊急性道路挖掘有關施工、安全措施、回填工作、路面修復及繳納費用等 ,準用第九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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