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建設、改善維護及管理本市下水道,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雨水下水道之 管理事項委任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利處)執行,污水下 水道之管理事項委任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處) 執行。 下水道之建設、改善維護權責,由市政府定之。
-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雨水下水道:指專供處理雨水之下水道。 二 公共污水下水道:指供公共使用之污水下水道。 三 專用污水下水道:指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污水 下水道之污水下水道。 四 污水下水道用戶:指接用污水下水道以排洩污水或廢水者。 五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指因設置或維護用戶 排水設備所需之空間。 六 事業:指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水污染防治法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七 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八 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 含有污染物之水。
- 第 4 條任何設施不得穿越雨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但經水利處或 衛工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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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03636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2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新名稱: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