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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03636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2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新名稱: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 第 三 章 污水下水道
  • 第 12 條
    專用污水下水道及事業之污水或廢水,水質非經衛工處檢驗合格,不得排 入公共污水下水道。
  • 第 13 條
    申請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應檢附下列文件及圖說: 一 申請書。 二 現況位置圖。 三 各樓層平面圖。 四 工程設施計畫書: (一)計畫概要。 (二)質量平衡計算。 (三)水理計算。 (四)處理設施功能計算。 (五)管理系統及處理設施配置。 前項各類圖說應經下水道法第十七條及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以下 統稱下水道法規)規定之專業技師簽署。 專用下水道設置申請案之設計及監造,應由下水道法規規定之專業技師辦 理。
  • 第 14 條
    專用污水下水道在未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前,其設施由專用污水下水道用 戶自行操作、管理、維護;其放流水之水質應符合水污染防治相關法令規 定。 專用污水下水道用戶應向市政府申請核准後,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並依 本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繳納使用費。 前項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之專用污水下水道,得經所有人或管理人會同衛 工處查驗合格並勘定範圍後,點交衛工處管理及維護。
  • 第 15 條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之水質,不得超過市政府公告之標準 。 任何人不得對公共污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投入非溶解性之固體物。 投入公共污水下水道附設水肥投入站之水肥或高濃度污水,水質標準及管 理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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