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標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標準,如附件一。
- 第 3 條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 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 第 4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正,態度和藹, 言語懇切。
- 第 5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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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6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6年6月15日內政部(76)台內警字第508481號令、交通部(76)交路發字第76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