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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31日內政部(87)台內警字第8770291號令、交通部(87)交路發字第874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3、61條條文;並自88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標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標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 表)。
  • 第 3 條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責令其於一定期 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 第 4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正,態度 和藹,言語懇切。
  • 第 5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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