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章 復及催辦
- 第 73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機關,對受理之事件應儘速處結。並將處結情形隨時登入通知 單廻復聯(無法處理者敘明原因),檢同應付書件專卷暫為存置,按月清理於次月十五日 前彙案廻復原移送機關,並辦理廻復時間註記於「受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登記簿」,原移 送機關接獲廻復者亦同。
- 第 74 條移送機關於移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逾二個月未獲廻復時,使用「移出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催辦單」(格式如附件十八)向受理機關催辦。經催辦後逾一星期仍未接獲廻復者 ,應再催辦,經再催辦後逾一星期仍未獲廻復者,函請其上級機關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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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6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6年6月15日內政部(76)台內警字第508481號令、交通部(76)交路發字第76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