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章 附則
- 第 75 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由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依照規定統籌印製,統一編號 後分發使用。無論印製及使用,均應妥為管理。
- 第 76 條處理機關應按月將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情形填掣統計報告表,送請該管上級機關備 查,統計報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另訂之。
- 第 77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應妥為保存,保存屆滿一年者,得予銷毀 。但未結案或涉及刑事責任之有關文件,仍繼續保存。
- 第 78 條稽查取締及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切實遵照本細則規定。如 有卓著績效或違背職務之事蹟,其上級機關應視其情節,依有關法令予以獎懲。
- 第 79 條本細則施行日期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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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6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6年6月15日內政部(76)台內警字第508481號令、交通部(76)交路發字第76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9條